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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对其违法转包所涉及的买卖合同无须承担买方的民事责任
来源:万全如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4
浏览量:1420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对其违法转包所涉及的买卖合同无须承担买方的民事责任

简要介绍:工程的承包方违法将所承包的工程分解为劳务和工程二部分,并将这二部分别与没有工程施工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和工程二分包合同,本质就是将工程转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履行合同时,采购了所需建材,发生拖欠,导致建材公司对承包人和分包人主张货款。一审认定分包人与建材公司只存在劳务关系,分包人购买建材行为实为承包方的代理行为。故判决承包人承担支付建材款责任。二审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确认承包人不是买卖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不支持建材公司对承包人的付款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建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建材公司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XX劳务公司

案情:

201246XX建筑公司与XX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XX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小兰经济产业区A段工程中的劳务分包于XX劳务公司,分包内容为混凝土、木工、砌筑、抹灰、钢筋、脚手架、模板等劳务作业。当月20日双方又签署《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内容为建筑、装饰、装修、电气设备安装、弱电预留处理、排水、采暖等工程。两份合同的分包范围及工期相同。

施工期间,XX建材公司向XX劳务公司施工地陆续供水泥,截止2013年底XX劳务公司共欠XX建材公司材料款289万元,由XX劳务公司下属项目部经理出具欠据,并承诺于2014220日前付清。因到期未还,XX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要求XX建筑公司与XX劳务公司共同给付货款的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XX建材公司与XX建筑公司虽然名义上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XX建材公司向XX劳务公司供应材料,用于XX建筑公司总承包工程之中。XX建筑公司与XX劳务公司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XX劳务公司对外所实施购料行为实属XX建筑公司的代理行为,故XX劳务公司所欠XX建材公司的材料款,应由XX建筑公司负责偿还。为此,XX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XX建材公司要其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要旨: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应确认买卖合同的主体。XX劳务公司材料员以“XX劳务公司小兰项目部名义向XX建材公司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欠款并承诺付款时间,足以证实涉诉建筑材料的购买人为XX劳务公司,因此,XX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虽然XX建筑公司与XX劳务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但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XX建材公司作为XX劳务公司与XX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上述两份合同向合同的一方当事人XX建筑公司主张权利。且XX建筑公司在与XX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双方就该工程的同一分包范围又签订《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价中包含人工费、主材费、辅助材料费等费用,因此,XX建筑公司与XX劳务公司并非全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履行。XX劳务公司与XX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既不能认定XX劳务公司系以XX建筑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实施购料行为,亦不足以否定XX劳务公司的人员陆某向XX建材公司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欠付材料款事实的真实性。因此,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应为XX建材公司与XX劳务公司,XX建材公司在其与XX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要求XX建筑公司与XX劳务公司共同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一审认为,XX建材公司与XX建筑公司虽然名义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XX建材公司向XX劳务公司供应材料,用于XX建筑公司总承包工程之中。XX建筑公司与XX劳务公司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XX劳务公司对外所实施购料行为实属XX建筑公司的代理行为,故XX劳务公司所欠XX建材公司的材料款,应由XX建筑公司负责偿还。二审法院却做出截然相反判决,认为双方履行的不是纯劳务合同,而是包括主材费的专业分包合同,XX建筑公司给付的工程款中包括主材费,XX劳务公司应当单独承担责任。

XX建筑公司与XX劳务公司的观点分歧也在分包工程范围。XX建筑公司上诉理由是,XX劳务公司实际的分包形式为包工包料,而非劳务分包,因此XX劳务公司对外实施的购料行为是其独立行为,并不存在代理或表见代理的情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XX劳务公司应对XX建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XX劳务公司答辩称,与XX建筑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且经备案,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上诉人提供材料设备、构配件等,XX劳务公司没有购置建筑材料的义务。

XX劳务公司的资质为劳务承包,承包范围为劳务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XX建筑公司先后与XX劳务公司签署了两份合同,两份合同的分包范围及工期相同,实质是转包行为。工程转包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然而在民事纠纷中,二审法院却从合同相对性、承包范围等角度,考虑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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